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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现在交通事故案件十分普遍,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责任的承担,那么职务行为如何认定?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其如何界定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构成职务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其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八条规定了法人侵权赔偿制度,在第九条则规定了雇主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八条对于“职务行为”的具体内涵语焉不详,第九条第二款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则具有借鉴意义。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所作的解释,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范围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职务行为应当是指与单位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相关或为实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维护单位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有关学者归纳出以下标准以准确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行为:第一,职权标准,即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第二,时空标准;第三,名义标准;第四,目的标准。(1)关于职权标准。职权,即为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职权,也可称为职责。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关键。民法理论对此常以代理学说或者委任学说作为判断标准。(2)关于时空标准。时空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时间与空间标准,这一标准主要考虑的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3)关于名义标准。名义标准是指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4)关于目的标准。目的标准是指判断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为了便于履行职务或者与职务有其他内在联系。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从而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其责任性质而言,这种赔偿责任是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而不是法人侵权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的基础在于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类似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是其个人的行为,而是代表法人并以法人名义作出的,其职务行为是法人活动的组成部分,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归属于法人,当然也应当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认定是否是工伤应结合行为的目的、受益者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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