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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营运损失有谁承担?

    近日我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受损车辆是出租车,各方对出租车的营业损失持有异议。 

一、保险公司认为在自己的保险条款中将停运损失排除在外。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肇事车主认为自己虽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自己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对于类似案件车辆营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批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类似的案件营运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但是主张营运损失者需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营运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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