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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案件

 

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3810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曹范镇某某村东西大街180号。
原告:于某,女,生于200712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曹范镇某某村东西大街180号。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41日,住章丘市曹范镇某某村东西大街180号。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枣林189号。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490号济南阳光商务中心二楼。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2000元。
二.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812被告李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鲁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与原告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原告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后便送往章丘市中医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受伤后便送往章丘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起诉人:      
                                                   2013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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