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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景某,女,汉族,住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弭某某就(2011)章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立即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弭某某是在2009年8月31日在章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而(2011)章民初字第某某号民间借贷案中的借款是被执行人弭某某在2009年7月5日向本案中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所借,当时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弭某某并未结婚,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该笔借款是被执行人弭某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并非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弭某某于2011年某月某日已经登记离婚。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在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是明显错误的。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存款的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附:章丘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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